您的位置:巴中在线 > 财经频道 > 理财 >正文

P2P资金将告别裸奔!网贷资金存管指引正式发布

时间:2017-02-23 22:36:35    作者: xiaowei    来源:网络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8

  (正式稿)第十四条 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新加)

  9

  (正式稿)第十五条 存管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十)反洗钱职责;(新加)

  10

  (意见稿)第二十一条 为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删除),存管人应根据存管金额、期限、服务内容等因素,与委托人平等协商确定存管服务费,不得以开展存管业务为由开展捆绑销售并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

  (正式稿)第二十三条 存管人应根据存管金额、期限、服务内容等因素,与委托人平等协商确定存管服务费,不得以开展存管业务为由开展捆绑销售及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

  11

  (意见稿)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当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督管理。

  (正式稿)第二十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商业银行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当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本指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其他机构违法违规从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协调机制,对其进行业务定性,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移交相应的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2

  (意见稿)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市场秩序,中国银行业协会可依据本指引和自律规则,检查和处理违反本指引的行为。

  (正式稿)第二十六条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13

  (意见稿)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经开展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委托人和存管人,在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在本指引发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不超过六个月。

  (正式稿)第二十七条 对于已经开展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委托人和存管人,在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情形的,应在本指引公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逾期未整改的,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4/4首页 上一页 2 3 4
关键词阅读: P2P资金 网贷资金存管

你有微信?通过微信可以学习财经知识,锻炼交易技能:关注公众号招金财富(微信ID:bwp816)财富伴您左右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