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改变存款合同利率是否违背了和储户形成的存款协议?
我刚刚碰到了这样的事情,前天一家银行通知我,去年存的阶梯利率存款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要强制退出。
另一家银行的通知略有差异,要么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提前支取,仍然按照阶梯利率计息,否则就变成一个普通的5年定期存款,到期按原来约定利率计息,如果提前支取的话,将按银行活期挂牌利率执行。
银行的这种做法是否违背了和储户形成的存款协议呢?今天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事情的经过。
阶梯利率就是指银行发行的靠档计息存款产品,其实是一种所谓的创新存款,资产是一款5年期定期存款,但是允许用户提前支取,支取的时候按已存款时间分不同档次计算利息,所以这种产品很受储户欢迎,但是人民银行原来并没有批准商业银行发行这种产品,这导致了这种产品存在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这种产品出现已经接近三年多的时间了,监管部门开始并未做要求,但是随着产品发行规模越来越大,已经对我国金融系统的获客成本产生了较大影响,为此管理部门要求各商业银行要停止这类产品的发行,并对存量产品进行整改。
在接到管理部门的要求之后,各商业银行对自己的业务开展自查,并制定了整改方案,中农工建等六大国有银行最先发布了整改通告,全面取消靠档计息的存款产品,12月31日之前提前支取仍然按原合同执行,自2021年1月1日之后提前支取,将按同期银行活期挂牌利率执行,之后其他商业银行也陆续发出类似通知。
其次,我们分析一下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违反合同约定?
储户购买了商业银行公开发行的阶梯利率计息存款产品,就等于和银行签订了存款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银行单方面提出变更合同很显然是违法行为,至于是否真正违法,还要看有没有免责条款。
如果储户和银行形成的存款约定,违反了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那么这种约定就是无效的,靠档计息的存款产品是否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呢?这方面我并没有看到有明确规定,没有见到哪一条法律规定靠档计息产品是违法的,所以我认为,只能说商业银行没有严格遵守监管部门对存款的规定,在发行产品的时候存在一定的失误。
银行在产品说明里面大多有类似的说明,比如某款产品协议中规定“4.1.1监管风险: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无法实现您的购买交易,您由此可能遭受损失;”而且银行还会有一些监管方面的免责条款,因此这种情况下银行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尽管银行违约了,但是却可以免责。
尽管如此,但是我认为银行在处理这件问题上存在瑕疵,银行不应该单方面决定如何更改和用户的协议,更不应该不同的银行、不同的产品采取不同的方法,因为这说明银行变更和用户的协议并不是监管部门的强制要求,而是各家银行自己说了算。
我们想一下,如果是强制要求就该所有银行、所有产品统一规则,一视同仁,而且应该有监管部门下通知。
总之,商业银行单方面取消阶梯利率计息产品应该是管理部门的要求,但是这种要求可能并非严格强制,应该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商业银行并没有把这种弹性空间留给储户,而是自行决定如何处置,从这个角度看,银行的做法很可能存在一定的违约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