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股份划转社保基金 划转对象一般不涉及上市企业
“解渴”养老金 国企股份划转社保基金
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社保基金会等以获得股权分红收益为主;缓解养老金缺口
11月18日,财政部官网公布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为弥补因企业职工享受“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方案决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被纳入划转范围。
划转对象一般不涉及上市企业
方案显示,将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备受关注的上市企业股权是否会发生变动,财政部在答记者问时解释称,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主要划转对象是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的股权,一般不涉及上市企业。对于少量涉及的上市企业,划转是原国有股东将其10%的股权转至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属于国有股权的多元化持有,不改变企业国有股权的属性和总量。同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作为长期财务投资者,以获得股权分红收益为主。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否意味着国有资本会大量变现?财政部称,“目前,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总体上有较大规模的结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相当存量,短期内财政部门不会对划转的国有资本实施收益收缴,不会导致承接主体变现国有资本。”
据了解,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经批准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与此同时,也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
按照财政部的文件,划转工作将分为两个阶段。其中,2017年选择部分中央企业和部分省份开展试点,中央企业包括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管理企业3至5家、中央金融机构2家。2018年及以后,会分批划转、尽快完成划转工作。
弥补“视同缴费年限”下的基金缺口
关于此次划转的原因,财政部介绍称,我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受多种因素影响,形成了一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实施划转,有利于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代际公平,避免将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通过增加税收、提高在职人员养老金缴费率等方式转移给下一代人。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在文章中表示,此次方案是国务院第三次发布有关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文件,在此之前,经历了“减持国有股筹集全国社保基金”、“转持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保基金”两个阶段。
据其介绍,我国开始试点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其中设定了“视同缴费年限”,即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这就是所谓的“转制成本”。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聂日明称,当年很多城镇职工个人和单位没有缴过费,但是退休了之后可以拿养老金,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造成的资金缺口。而当初的退休职工主要是国有企业职工,现在让国有企业弥补这部分钱,有政治上和法理上的合理性,不是权宜之计。
“我国实现的是统账结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模式,由于转制成本巨大,随着人口老龄化加速,去年已出现了7个省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情况。”董登新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