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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融产品创新应遵循普适性原则-焦点简讯

来源: 腾讯网 时间: 2022-10-20 18:01:17

作者莫开伟系中国知名财经作家

8年前,保监会曾推出的“以房养老”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但叫好不叫座,自2014年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之后,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四个试点城市申请“以房养老”者寥寥无几;据保监会透露,时至今日,全国申请以房养老人数依然不多,叫好不叫座。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从目前这种状态或趋势看,保险公司推出的这款养老金融创新产品前景不妙,弄不好还会有中途夭折的危险,这可能是当初设计者所始料未及的,着实让人感到有点遗憾。

至于“以房养老”为何落得如此清冷结局,有关机构已对各种原因进行了深刻剖析,大致有四个方面:一为“以房养老”与中国现行传统家庭模式下“代际契约”关系形成冲击;二为“以房养老”实施效果将受到我国养老市场发展程度的制约;三为“以房养老”带来的不确定性与金融机构尚缺乏统一的、具有操作性的业务规则可以借鉴形成较大矛盾,可能让金融机构望而却步;四为以房养老牵涉众多部门,但目前我国该领域法律法规如70年房产土地权属如何确定等领域仍为一片空白。

从表面上看,这四种因素应是“以房养老”陷入窘境的基本原因所在,但在笔者看来,最关键、最实质的问题是金融产品创新没有遵循普适性原则,导致“中看不中用”,最终难免落于让人敬而远之的结局。那么什么叫金融产品创新普适性?普适性就是指金融部门推出的每一款养老金融创新产品,不能盲目照搬“舶来品”,一定要从中国经济发展实际、尤其要从民众养老观念、养老消费习惯、社会养老机制、家庭伦理等多方面因素出发,提高养老金融产品创新的针对性,使养老金融产品创新的“口味”和“脾性”正好适合现阶段国内民众的养老消费倾向,以便消除民众养老消费后顾之忧,最终能激发出民众无限的养老消费欲望。

就我国而言,养老金融产品创新普适性应重点体现在四方面:其一,符合最大多数民众养老消费承受能力,尊重养老消费习惯,消除养老金融创新产品推介阻力。如今我国居民收入水平与欧美等经济发达国家差距悬殊,且我国民众在消费观念上与欧美等经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异。如中国房产往往是一个家庭最大的“财富”或遗产,且中国民众与欧美民众在购买房产上资金来源不一样,国内民众以省吃俭用先储蓄再购房,而国外民众则大都以按揭购房为主,两种不同购房模式导致房产性价比不一样,国内民众往往期望着房产不仅能最终保值增值,而且也可作为“遗产”传给子孙。而目前我国“以房养老”金融产品正好背离了这一社会经济现实,尤其房产最后增值部分原房主不能分享,更让人无法接受,故而“以房养老”不沦落至冷场结局都很难。

其二,符合目前中国养老社会资源匮乏及结构不合理、以家庭养老为主模式的现状,畅通养老金融产品创新渠道。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且属于“未富先老”国家,养老资源严重短缺,且城乡养老分割的社会养老模式导致城乡养老资源严重不平衡,更加剧了养老压力。根据民政部调查数据,我国城乡养老机构平均每50个老人不到一张床。且现有的大部分养老机构在居住条件、生活环境上,与老年人的期望尚存在较大差距。

由此,大部分老年人无法住上“养老院”或“老年公寓”,只能依靠子女实现家庭养老,而房产既是老人留给子孙的财产与情感维系所在,也是老年人养老必须付出的代价;如果房产抵押给了金融机构,不仅老年人自己情感上过不去,子孙也会因此受到伤害。据中青舆情监测室抽样2000条网民观点统计,63.2%的网民认为,以房养老“还不太适用于中国”。可见,“以房养老”伤害了大多数中国老年人及其子女的感情,因而注定难获得广泛价值认同。

其三,符合中国现有相关法律规范,满足金融机构防范经营风险需要,扫清养老金融产品创新障碍。任何一款养老金融产品推出,不仅不能与现有法律规范相冲突,而且更应该得到现有法律保护,其本身才具有存在价值和强大的社会生命力。同时,在具体业务操作和风险防范性,金融部门能掌握精髓,驾轻就熟,并具有可预期的稳定收益,才会放手大干,想方设法把业务“蛋糕”做大。

而目前推行的“以房养老”则存在多项软肋:一是70年房产土地问题尚未有明确定论,让投保人与受保人双方权益悬而未决,影响双方积极性;二是房产税也未最终出台,对“倒按揭”等产品的定价及开展以房养老的意愿产生影响;三是拆迁问题会引发拆迁费补偿不足、地价下跌等问题,进而影响到保险公司推行以房养老业务的积极性。

正是由于这些软肋无法解决,“以房养老”便成了一个“不伦不类”的怪胎,让民众不敢接受和不愿接受。其四,符合金融监管规则,守住不违规违法红线,营造养老金融产品创新宽松的环境。金融创新的本质在于突破现有金融监管边界,打监管政策“擦边球”,以寻觅更大发展空间;但有一点需明白,创新之路无论走多远,都不能违背监管规则和碰触监管红线管,否则金融创新就难以防范风险并获得可持续发展,而且一旦出了问题也无法得到监管部门“庇护”。

尽管此次推出的“以房养老”产品没有出现违规行为,而且也是在得到保监会正式发文确认之后才开始试点的,但“以房养老”监管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如试点过程遭遇冷落,监管部门该如何疏通?如何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方面仍是一片“空白”,以至在业务推广过程中陷入尴尬局面,显得束手无策,严重影响了“以房养老”金融产品的社会声誉和形象,制约了宽松生存环境的生成。

显然,金融部门进行养老金融产品创新,不能只为了吸引社会眼球而耍花架子,应把全部精力倾注在产品普适性上,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广泛听取民意,消除闭门造车行为,做足做好普适性文章。如此,养老金融产品创新才会获得社会广泛价值认同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也就不会再落入“以房养老”窠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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