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险公司将分五大类监管,低评级公司万能险销售、分支机构设立等处处受限
记者 | 吕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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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界面新闻从业内获悉,银保监会向业内下发《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将人身保险公司分为五个类别。
此前,银保监会在2023年工作会议上提出,将统筹推进保险公司回归本源和风险处置,坚决整治恶性竞争乱象,研究出台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和分类监管制度。《征求意见稿》被视作分类监管制度中的一步。
业内认为《征求意见稿》将降低人身险公司内部经营风险,但严格的经营限制也引发了对中小险企处境的担忧。
IV和V类公司多维度受限
根据《征求意见稿》,监管机构将人身险公司分成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和Ⅴ类。对不同等级的机构,银保监会将对其业务范围、经营区域和资金运用方式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和措施。
在业务范围上,Ⅰ类公司可开展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在经营范围内,支持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
对于Ⅱ类和Ⅲ类公司,将控制其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保费的增长;同时按照“一司一策”原则,在经营范围内,可以开展或者需要审慎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创新业务。
Ⅳ类和Ⅴ类公司需要严格压降或是审慎暂停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保费规模和业务;同时不得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创新业务。
分级结果还将影响险企的经营区域,Ⅰ类和Ⅱ类公司,可在全国范围内增设各级分支机构;Ⅲ类公司仅可在驻地所在的省级地区及经济毗邻省级地区增设;Ⅳ类和Ⅴ类公司原则上不得增设各级分支机构。
在资金运用方面,Ⅰ类、Ⅱ类和Ⅲ类公司可依法合规开展全部资金运用业务,其中监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支持Ⅰ类公司试点开展创新投资业务。
Ⅳ类公司和Ⅴ类公司仅可开展部分资金运用业务。对于Ⅳ类公司,监管机构对其加强资金运用非现场监测频度和现场检查力度,根据风险情况,限制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非标准化资产投资业务,支持其委托监管评级为A类和B类的保险资管机构开展投资。
对于Ⅴ类公司,监管机构对该类公司加强资金运用非现场监测频度、现场检查力度并采取贴身监管措施,根据风险情况,审慎决定限制或暂停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及金融产品等全部或部分非标投资业务,支持其委托监管评级为A类的保险资管机构开展投资。存量投资资产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新增不符合规定的资金运用业务,并在监管机构指导下制定具体整改计划,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处置不符合投资范围的存量资产。
根据《征求意见稿》,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结果将每两年调整一次,监管机构原则上在监管评级确定后30日内完成分类。
五级分类影响几何?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禹彦向界面新闻指出,从销售端而言,在分级之后,评级越高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越好,对于展业越有利。相反,评级为Ⅳ类和Ⅴ类的公司,保单将越来越难卖。从公司内部管理看,被分为Ⅳ类和Ⅴ类的公司将面临较高监管压力。另外,分级机制的引入将为险企高管带来净利润、保费规模、业绩之外的新考核维度。
《征求意见稿》也引发业内对中小险企处境的担忧。有业内人士表示,人身险企分级监管机制涉及百余个指标,比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更为系统,好处是风险会降低,但中小公司在这样的环境下更难生存和发展。经营困难可能会引起中小险企股东退出,但在此情况下无疑退出困难,需要低价或者亏本。
北美准精算师牟剑群(Alex)认为,如果要实行分级监管,相当于宣判一些中小保险公司的“死刑”,因为五类分级最终会导致一些保险公司根本无法正常经营。“比如设立分支公司,Ⅳ类和Ⅴ类公司原则上不得增设各级分支机构,再叠加互联网保险规定,这意味着该类人身险公司在当地无法开展长期险业务,无法展业意味着没有客户,保费收入来源被严格限制。”
牟剑群预计,分级机制将是未来监管的趋势,“这样可以避免大规模严格的监管影响到合规险企的正常经营。同时,在保险公司发展的历史中,部分险企通过激进经营揽获大量保费,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挪用保险资金,最后风险由监管部门兜底,这一现象通过严格的分级机制将成为过去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