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京天利虚假陈述 法院判决支持股民诉求
A股京天利虚假陈述 法院判股民获赔
股民起诉讨要14万投资损失获法院支持,已有几百名股民提起诉讼,被判决获得5000万元赔偿
A股京天利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遭到证监会调查,此后其股价连续跌停。股民陈涛恰好在此期间购买了该公司股票,由于股价下跌,陈涛投资损失了14万余元,于是他将京天利公司诉至法院。9月26日,一中院一审判决认定,京天利公司的虚假陈述,与陈涛之间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判决支持股民诉讼请求。
与陈涛类似,前后共有几百名京天利股民提起与陈涛类似的诉讼。目前,法院判决的案件中,基本支持了股民的请求,京天利因为虚假陈述,而赔偿股民的损失,已达到5000万元左右。
内幕曝光 公司12连跌停
2014年9月23日,京天利公司对外发布了《招股说明书》,同年10月9日,京天利公司的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2015年5月18日,网上出现名为《“揭开妖股面纱”系列报道:京天利惊天骗局?》文章,文章就京天利公司的业绩、其与上海公司之间的关系及其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等问题进行了报道,随后多家媒体对上述内容进行跟进报道。
此后,京天利公司分别于2015年5月20日及5月21日发布了《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和《关于媒体报道的补充公告》。2015年6月23日,京天利公司发布《立案调查公告》。
2016年6月28日,京天利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该公告主要载明:京天利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其在上市时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在收购上海某公司股权时未履行关联交易程序,原董事长钱某在京天利公司董事会会议及议案中,未告知其他董事、监事其与上海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股民陈涛起诉认为,京天利公司历次公告均承诺其发布的信息真实、完整,陈涛作为证券投资者,基于对公告的信任于2015年6月3日以每股240多元的价格购买了1300股京天利的股票。
2015年6月23日京天利公司发布《立案调查公告》,该消息导致当日京天利股价跌停,并造成股价连续12个跌停板。2016年6月28日证监会对京天利公司作出行政处罚。陈涛6月30日将1300股股票全部卖出,造成了经济损失14万,其中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等,陈涛认为该损失应当由京天利公司及公司董事长钱某赔偿。
京天利:“股灾”致股民损失
京天利公司和董事长钱某认为,首先,京天利公司虽然未披露关联事项,但该事项并不构成重大事件,因此公司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虚假陈述。
其次,2015年5月18日网络文章《“揭开妖股面纱”系列报道:京天利惊天骗局?》,披露了京天利和上海公司之间的关系,多家媒体随即对上述内容进行了转载,因此2015年5月18日是消息揭露日,而非陈涛主张的2015年6月23日。陈涛买入京天利公司股票的交易日为2015年6月3日,是于揭露日之后买入,因此他的损失与京天利公司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2015年6月23日至7月8日,中国股票市场发生了整体急速下跌情况,京天利公司在此期间的股价下跌是由证券市场异常下跌等因素所导致,属于法律所规定的“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因此京天利公司和钱某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在开庭过程中,陈涛就其主张提交了15份证据,京天利公司就该案提交了20份证据。庭审过程中,各方的争论焦点集中在:京天利公司虚假陈述所涉内容是否属于重大事件?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如何确定?京天利公司的虚假陈述与陈涛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方面展开。
法院判决支持股民诉求
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京天利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性。
由于京天利公司屡次未披露相关信息,且被中国证监会处罚。京天利公司发布的公告中所涉及的收购事项,对投资者购买该公司股票的意愿产生了实质影响,也对京天利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了影响。
其次,在虚假陈述的时间节点方面,法院认为,京天利公司上市前,于2014年9月23日发布的《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关联关系,该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由于在2015年6月23日京天利公司发布《立案调查公告》后,股价呈现了连续12个跌停板,已构成陡峭波动,足以对市场起到足够警示作用,法院于是确认,6月23日为本案虚假陈述揭露日。
再次,股民陈涛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至揭露日前买入了京天利公司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卖出了该股票并产生亏损,该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要件。
对于京天利公司所称的其公司股价连续12日下跌是受当时的全国性的股灾影响,一中院认为京天利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该说法,故不予采信。
最后,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钱某既作为京天利公司时任董事长,又为京天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对京天利公司、公司股东以及其投资者均负有信义义务,对维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秩序承担重要责任,钱某应对陈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市一中院判决京天利公司、钱某连带赔偿陈某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印花税、佣金共计14万余元。该案宣判后,京天利公司及钱某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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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诉京天利基本胜诉”
2015年5月13日,京天利冲击涨停板,股价达到峰值314.06元,成为继安硕信息、全通教育后的两市第三大高价股,超过贵州茅台。“虚假陈述”被披露前1个月,京天利在上市不到8个月时间内,飙涨27倍,市值达到251.24亿元。
陈涛的代理人臧律师表示,她代理了多件股民起诉京天利的案件。“这批案件从2016年7月开始就陆续开始有判决”臧律师说,法院目前已经做出几百份股民起诉京天利公司的判决,股民的起诉基本全部得到支持。其中主要的原因便是京天利公司在重大事项披露上存在违规情节,导致股价波动,造成股民们的损失。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的许峰律师表示,全国范围内,目前股民们总计获得的赔偿金额已经在5000万元左右。对于部分案件,京天利公司提出了上诉,目前,这些案件均在二审过程中。
新京报记者 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