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公布上市公司2022年报披露要求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新华财经北京12月27日电 据北交所官网消息,为妥善做好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下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北交所26日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提出,上市公司应当于2023年1月13日前完成年度报告披露时间的预约;在2023年4月28日前完成年度报告的披露,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未在2023年4月28日前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应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向北交所申请办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
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方面,《通知》明确,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敏感期交易方面,《通知》提出,根据《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是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二是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保密要求方面,《通知》强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主体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上市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年度报告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
另在特殊报告事项方面,根据《通知》,保荐机构知悉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或其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
编辑:翟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