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实施一年——立法成果初显 营商环境优化
一年来,深化数字化改革,累计减少市场主体到场约2.5万人次;一年来,深化“保证保险制度”改革,累计减少保证金103亿元;一年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查处招投标领域违法案件20件,共处罚款281万元;一年来,推行“评定分离”改革,在929个实施项目中经随机抽取50个回访,招标人满意度达91%……
近日,从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百零五次主任会议上获悉,《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施行以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完善配套制度,优化工作机制,推进创新改革,狠抓宣传教育,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数字化水平不断提升,取得显著成效。
据悉,2020年10月施行的《条例》,在固化我市自2003年以来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交易平台建设、完善交易基本规则和程序、创新监管机制,我市成为全国首个通过地方立法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集中监管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共同监管相结合模式的城市。
《条例》实施后,出台《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18个配套制度,形成覆盖房建市政、轨道交通、交通水运、水利水电等多个领域的22个招标文件标准范本,清理91件招投标类制度规则,基本形成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体系。
与此同时,根据《条例》要求,我市已逐步将全市各类领域性、区域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有序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监督管理。覆盖市、县、乡三级的交易平台体系已基本建成,特别是海曙区打造覆盖全域的农村基层交易系统,已成为省纪委数字化改革中“揭榜挂帅”基层权力监督系统的重要子项目。
有效监管,素来是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域的难题。对此,根据《条例》规定,市级层面和大多数区县(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已实现由公管机构集中监管,市公管机构与相关主管部门就共同监管建立了良好的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同时,市政务办积极与市司法局、市编委办等部门对接,认领57项行政执法事项和检查事项,制定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积极推动从“不告不查”到“主动发现、主动查处”的转变。
特别是针对中介和专家两大主体,我市大力推广“网上中介超市”,深化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评价管理,同时修订评标专家动态管理细则,采用“一标一评”“量化扣分制”“合格制”等日常和年度考评模式,一年来共对238人次扣分,约谈9人次,下发监督意见书20份,暂停33名违规违纪专家评标资格。
“我们认为,《条例》的实施健全了交易制度体系和平台体系,推进了保证保险制度、交易信用管理等领域的改革,特别是在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初步达到了预期的立法效果。”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相关负责人说。
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将针对目前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督促相关部门提升工作合力、提效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提质宣传教育,以《条例》的全面有效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交易市场,不断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