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百特、山东墨龙虚增利润坐实 审计机构能否脱身?
文/梧桐大兄弟
日前,证监会对江苏雅百特(002323)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百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墨龙)等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案调查、审理完毕。上述2案已进入告知听证程序。
经查,雅百特于2015至2016年9月通过虚构海外工程项目、虚构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等手段,累计虚增营业收入约5.8亿元,虚增利润近2.6亿元,其中2015年虚增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约73%,2016年虚增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约11%。
上述财务数据通过雅百特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以及2016年三季报公布。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63条、65条、66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我会拟对雅百特处以60万元罚款,拟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证券法》规定的范围内顶格处罚,同时拟对雅百特虚假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主要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以及3到5年不等的证券市场禁入。
山东墨龙自2015年以来,为了粉饰季度报告、半年报财务数据,通过虚增售价,少结转成本等手法,虚增净利润,将2015年、2016年的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净利润由亏损披露为盈利。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63条、第65条、第68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我会拟对山东墨龙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拟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山东墨龙2016年三季度末发生重大亏损并持续至2016年全年重大亏损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山东墨龙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张恩荣、总经理张云三父子二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减持“山东墨龙”,减持金额分别为27750万元和8227.5万元,避损金额分别为2032.41万元和1792.94万元,张恩荣、张云三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73条、76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202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拟对上述二人分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倍罚款。
此外,张恩荣、张云三父子作为一致行动人,所持山东墨龙已发行的股份比例累计减少5%时未进行报告和公告,涉嫌违反《证券法》第86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条第2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款规定,我会拟对张恩荣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涉嫌违法行为涉案金额巨大、手段恶劣,违法情节严重。下一步,证监会将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相关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罚。发现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中介机构负有责任的,一经查实,决不姑息。我会将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将防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稳定摆在更突出更紧要的位置,不断完善制度、加强监管,继续对各类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经查验相关公告,雅百特2015年度审计报告由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山东墨龙2015年度审计报告
就前述案件,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披露:《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 年 4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71088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已于 2017 年4 月 8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3)。
2017 年 5 月 12 日,公司、陆永、李马松、顾彤莉、施妙芳、褚衍玲、陈建辉、李冬明、刘元玲、张峥、潘飞、童敏明、涂振连、赵阿平、单少芳、彭玲玲、张庭、王国红、陈冬尔、张明、温世燕、秦静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百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雅百特于 2015 至 2016 年 9 月通过虚构海外工程项目、虚构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等手段,累计虚增营业收入约 5.8 亿元,虚增利润近 2.6 亿元,其中2015 年虚增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约 73%, 2016 年虚增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约 11%。上述财务数据通过雅百特 2015 年年报、 2016 年半年报以及 2016 年三季报公布。
雅百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雅百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陆永、顾彤莉、施妙芳、李马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褚衍玲、陈建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四、对李冬明、刘元玲、张峥、潘飞、童敏明、涂振连、赵阿平、单少芳、彭玲玲、张庭、王国红、陈冬尔、张明、温世燕、秦静给予警告,并发你别处以5 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进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项及第五条之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陆永、李马松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顾彤莉、施妙芳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对褚衍玲、陈建辉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