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居间人尽职调查不到位!安粮期货合肥分公司收到安徽证监局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每日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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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1月12日消息 上周,安徽证监局连发两则要求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徽商期货和安粮期货合肥分公司均因居间人相关问题收到责令整改的监督管理措施。
安徽证监局公告显示,经查,安粮期货合肥分公司存在部分居间人尽职调查不到位、居间人档案管理不全面、异常交易监测排查不足等问题,反映出你公司内控管理不完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决定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安徽证监局表示,安粮期货合肥分公司应全面整改,完善内部控制,切实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去年超过20家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收到监管措施
近年来,期货行业的整体监管力度正在不断加强,其中包括居间人职责方面、期货公司员工代客理财、未及时报告负责人变更以及交易系统出现异常等问题。过去一年,据不完全统计,有超过20家的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收到要求责令整改的监管措施。其中,居间人职责的问题出现次数最多。
2021年7月,中国期货业协会出台《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居间人必须“持证上岗”,该《办法》已于2022年9月1日正式施行。
去年9月9日,《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一年过渡期结束。中国期货业协会明确过渡期满相关安排:期货公司不得与不符合《办法》规定的机构居间开展居间合作。该《办法》还指出,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能够覆盖居间人管理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及时、有效地识别、评估、管理和披露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居间人及其工作人员、投资者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居间人应当如实向投资者告知居间身份,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投资者、居间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不故意隐瞒期货投资的风险或者故意夸大期货投资的收益,不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不进行欺诈活动。居间人履行风险揭示程序并不免除期货公司履行期货交易风险揭示义务。
天眼查数据显示,安粮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注册资本5亿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朱中文,大股东为安徽安粮集团有限公司。安粮期货2022年期货公司分类结果为BBB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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