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县环保局:岳阳县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成功
12月7日下午,岳阳市人民政府指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就岳阳县工业污水处理厂承运公司“超标排放废水导致生态环境损害”一案,组织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磋商会并达成一致意见。这标志着自国家、省、市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启动以来,岳阳县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磋商成功。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省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代表参与磋商,岳阳县人民检察院、岳阳县人民法院到会指导和监督。
今年4月2日,经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公司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总磷指标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该公司超标排放废水行为对水环境造成损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上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经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进行损害调查,认为本案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可采用委托专家评估的方式出具专家意见。专家评估意见认为,此次生态环境损害不能原地修复,由被赔偿义务人以货币赔偿形式替代生态修复,本案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量化费用为31006元。
磋商会上,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案件环境损害评估结论,向该公司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费用赔偿要求,并与该公司代表就赔偿责任承担、履行方式、期限和提交答复意见的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进行了讨论和磋商。该公司代表表示,已充分认识到环境违法行为的严重性,愿意承担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将根据本次磋商会议商定内容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按照法律规定程序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以确保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按约履行。
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科科长王雨林说,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的磋商成功,充分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真正把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到了实处,对岳阳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