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装备存2宗信披违规 董事长朱彤等3人收警示函
5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陕证监措施字〔2020〕14号)显示,经查,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环装备”,300140.SZ)存在以下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问题:
一、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中环装备子公司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天融”)买卖合同纠纷事项,涉案金额3.26亿元,已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六合天融于2020年1月15日知晓该诉讼事项,但中环装备直至2020年4月15日才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中环装备于2020年2月3日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9年盈利3817.58万元到4601.67万元;2月28日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9年盈利3268.78万元;4月24日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的修正公告,预计2019年亏损3000万元到3500万元。中环装备在2019年会计年度结束后,未能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对年度业绩进行客观、谨慎估计,导致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相关数据不准确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陕西监管局决定对中环装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朱彤作为中环装备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对中环装备上述2项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陕西监管局决定对朱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李强作为中环装备时任财务负责人,对中环装备上述第二项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陕西监管局决定对李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齐岳作为中环装备时任董事会秘书,对中环装备上述第一项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陕西监管局决定对齐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天眼查资料显示,西安启源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系经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函[2001]28号<关于设立西安启源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原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现中国新时代国际工程公司前身)作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2月,公司名称由“西安启源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2.97%。
朱彤2017年2月13日起至今任中环装备总经理,2017年2月13日至2019年11月11日任中环装备副董事长,2019年11月11日任至2020年2月12日任董事长。
2020年4月15日,中环装备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称,2017年12月10日,六合天融(设备卖方)、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设备买方,)、洛阳双能新材料有限公司(设备承租方,以下简称“洛阳双能”)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直租),设备总价款2.3亿元。浙江中大在2019年12月24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讼状”,辩称“截止2019年6月20日,洛阳双能未收到合同约定的任何货物,六合天融已经向浙江中大开票2.3亿元,浙江中大已经向六合天融付款2.3亿元。现浙江中大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要求六合天融返还2.3亿元货款,支付违约金9641.6万元,合计32641.60万元”。4月20日,中环装备对此公告作了更新与补充。
4月29日,中环装备披露了2019年年报显示,2019年中环装备实现归母净利润-3377.05万元,同比下滑213.10%。扣非净利润-4728.11万元,同比下滑309.31%。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问题:
一、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子公司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天融)买卖合同纠纷事项,涉案金额3.26亿元,已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六合天融于2020年1月15日知晓该诉讼事项,但你公司直至2020年4月15日才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你公司于2020年2月3日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9年盈利3,817.58万元到4,601.67万元;2月28日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9年盈利3,268.78万元;4月24日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的修正公告,预计2019年亏损3,000万元到3,500万元。你公司在2019年会计年度结束后,未能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对年度业绩进行客观、谨慎估计,导致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相关数据不准确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违反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0年5月7日
关于对朱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朱彤:
经查,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装备)存在以下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问题:
一、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中环装备子公司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天融)买卖合同纠纷事项,涉案金额3.26亿元,已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六合天融于2020年1月15日知晓该诉讼事项,但中环装备直至2020年4月15日才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中环装备于2020年2月3日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9年盈利3,817.58万元到4,601.67万元;2月28日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9年盈利3,268.78万元;4月24日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的修正公告,预计2019年亏损3,000万元到3,500万元。中环装备在2019年会计年度结束后,未能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对年度业绩进行客观、谨慎估计,导致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相关数据不准确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违反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你作为中环装备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对中环装备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0年5月7日
关于对李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强:
经查,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装备)于2020年2月3日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9年盈利3,817.58万元到4,601.67万元;2月28日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9年盈利3,268.78万元;4月24日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的修正公告,预计2019年亏损3,000万元到3,500万元。中环装备在2019年会计年度结束后,未能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对年度业绩进行客观、谨慎估计,导致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相关数据不准确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你作为中环装备时任财务负责人,对中环装备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0年5月7日
关于对齐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齐岳:
经查,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装备)子公司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天融)买卖合同纠纷事项,涉案金额3.26亿元,已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六合天融于2020年1月15日知晓该诉讼事项,但中环装备直至2020年4月15日才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你作为中环装备时任董事会秘书,对中环装备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