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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办理房产证的几种原因? 商品房买卖纠纷如何解决?

来源: 聊房网综合 时间: 2022-09-02 15:38:41

开发商延期办理房产证如何赔偿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开发商延期办理房产证的几种原因

(1)土地使用手续不合格。如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或联建一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系划拨土地使用权。

(2)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章建房,比如审批了18层实际却盖了20层,违章的部分就无法办证。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提供规定的资料。如因没有通过综合验收而不能提供综合验收合格的证明。

(5)其他原因。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将代收的公共物业维修基金上缴,没有将抵押权注销等情况,也会影响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办理。

开发商延期办理房产证业主如何维权?

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买房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房人可以通过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目前虽然存在有不少开发商迟延办理房产证的现象,但不少业主因为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了解,而不知道要不要去维权。有业主问,开发商办证,自己已经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是否还可以告开发商?自己已经接收房屋了,是否还有权追究开发商交房的违约责任?郭律师为此提醒说,业主领取开发商为其办好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后仍然可以追究开发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责任,但必须在自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2年内,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否则,超过诉讼时效则会丧失胜诉权。

另外还需提醒,业主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不能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责任,具体到多少金额或多少比例,如本案中房屋总价的10%。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即使开发商迟延办理房产证构成违约,也不能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只能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但业主必须举证证明因为迟延办理房产证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是多少,否则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商品房买卖纠纷如何解决?

近年来,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而引发的诉讼呈逐年上升之势。其中,因开发商怠于履行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义务,导致买受人未如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而引起的纠纷,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占较大的比例。在审理该追究违约责任的纠纷案件中,诉讼时效如何起算,往往成为争议焦点之一。

就开发商未按照法定期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义务,导致买受人未如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金诉讼时效起算问题,出现过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计算应分三种情况处理:

第一,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办证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的,属于一时性债权。该一时性债权从约定或法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第二,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以日或月为单位,累计计算违约金数额的,属于继续性债权。该继续性债权以每个个别的债权分别适用诉讼时效,在实际计算时,应采用倒推法,即从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之日起,向既往的时间倒推2年,这2年内发生的违约金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第三,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计算的,从公平诚信原则出发,由开发商按照买受人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即《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8八条第2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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