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 河北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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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提出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实施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加强制度和科技支撑保障,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来源。目前,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按照国家统一安排,2023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启动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工作;2025年底前,完成一轮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逐步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体系,明显增强新污染物治理能力。
健全新污染物治理机制。建立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按照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的管理体系,指导督促各市县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主体责任、属地责任。
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持续统计化学品环境国际公约管控物质,到2023年完成统计调查工作。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摸底调查,收集整理全省化学物质基本信息,逐步建立河北省化学物质环境信息数据库,进行动态更新。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在河北省近岸海域水产养殖和内陆畜牧养殖密集区、医药行业聚集区开展抗生素环境调查监测试点,在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产粮大县等重点区域开展内分泌干扰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在化工、涂料、汽车制造等为主导产业的园区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逐步掌握全省重点区域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赋存水平。
严格新污染物源头管控。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监督,对新化学物质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载明事项及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建立监督执法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对违法企业依法依规予以查处。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按照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
强化新污染物过程控制。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严格落实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停止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和灭线磷四种高毒农药的生产,2024年9月全面停止在市场的销售使用。
深化新污染物末端治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生态环境重点监管对象。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推动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行业开展试点示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先行先试,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在省级科技计划中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关,推动环境领域省级研发平台建设,支持开展新污染物环境监测、风险评估、管控与治理关键技术等相关理论和技术研究。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环保机构,开展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新污染物环境分布特征、迁移转化、溯源、生物效应与危害机理及生态环境危害机理等相关研究,强化河北省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支撑。提升监管保障能力,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