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下“军令状”后业绩不达标,公司起诉高管卖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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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某公司聘用刘某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绩效目标。为确保业绩达成,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刘某要以个人所持房屋作为抵押,并承诺在业绩不能如期完成的情况下,以该房产变现价值弥补公司利益。几个月后,公司找理由解聘刘某并提起民事诉讼,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如此“军令状”式的协议该如何认定?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9年1月,某公司与刘某签订聘用合同,聘请刘某担任该公司华东销售处总经理,并约定业绩目标,刘某作为总经理对公司产品销售经营业绩负责。同年7月,该公司又与刘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华东分公司一项目的整体营收指标,刘某为确保目标达成,以个人所持房屋抵押,并承诺如果业绩不能如期完成,以该房产变现价值补充公司利益。之后,刘某又签署了该公司出具的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同年9月20日,公司以不能继续聘任刘某为由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令其离开公司。与此同时,公司以目标未完成要用房产追究其责任为由,要求刘某签订协议,约定刘某须在2020年初前完成项目回款,若不能完成,将继续保留继续向刘某追债及以房产过户作为赔偿的权利。该协议还约定,刘某独立组建销售团队,自主运营。
于是,双方发生纠纷。该公司依据上述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承担违约损失,以其名下房屋抵偿。但刘某认为,上述协议只是作为公司聘用员工内部经营目标的期望性协议。后来,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苏州中院二审认为,评判刘某是否违约赔偿的前提是对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业绩责任书以及聘用合同的性质及效力进行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实行公司制的企业,经理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与刘某签订的聘用合同具备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所以刘某是该公司内部的劳动者。该公司解聘刘某当日签订协议的做法,显然是公司想要基于双方因协议新形成的民事关系,追究刘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将所有责任归咎于刘某。
承办法官指出,对公司而言,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造成的履职损害,“转化”为包括民事合同在内的民事关系进行调整,对公司更有利,也更易转嫁用人单位的商业经营风险。因此,法院二审再次驳回了该公司起诉。
法官提醒,劳动法独立于民法,考虑到企业和劳动者之间不平等的地位,采取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而企业试图以民事关系掩盖劳动关系,转嫁商业风险行为,不应得到法律支持。企业既要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又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其担负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看,不能顾此失彼。
通讯员崔瀚月梁田现代快报+记者徐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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