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的性质是什么?劳动保障监察具有强制性吗?
劳动监察投诉有受理回执的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监察投诉后有没有回执是没有规定的,但劳动监察机关对举报不予受理的,应该书面通知举报人。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劳动保障监察的性质
(1)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定性
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则都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监察执法活动。
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注:指雇工在7人以上的)。
(2)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性
劳动保障监察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监察主体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劳动保障监察的专门性
劳动保障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4)劳动保障监察的强制性
劳动保障监察是代表政府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被监察主体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