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已经市委三届139次常委会议和三届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2日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一)各地应加快实现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土地须明确规划条件,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规划条件必须明确各用途范围;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整体规划建设、确实不能明确各用途范围的,必须明确各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范围、用途、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面积、开发深度、是否计容及计容比例等控制性指标。
城乡规划部门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以宗地为单位,明确并向社会公开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宗地周边的公共道路、公共绿化等城市(镇)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不得纳入宗地规划和供地范围。
(二)拟出让地块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属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使用证、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
(三)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经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依据本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与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国有土地供应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供应计划应当与各地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相配套,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征地拆迁计划相衔接。巴州区、恩阳区、巴中经济开发区供应计划实行分级编制,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各县供应计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供应计划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并按规定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四)国土资源部门须根据规划条件组织拟出让宗地的地籍调查和地价评估,委托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的,应在地价评估机构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估机构。出让地价评估单位应当客观、独立、公正地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土地估价报告要严格履行电子备案程序,未经电子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不得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