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土地出让方案编制和审批
(五)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拟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并结合地价评估等情况,周密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地块的位置、空间范围、用途、面积、年限、出让方式、土地交付时间、土地使用条件、开竣工时间、出让起始(叫)价、竞买保证金、底价确定原则、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及期限等内容。各地要结合实际,将出让宗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防治工作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方案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书面征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的书面意见同土地出让方案一并报送。
(六)市人民政府向巴州区人民政府、恩阳区人民政府和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授予土地出让等土地供应事项审批的主体资格。巴州区人民政府、恩阳区人民政府和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事权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方案、出让底价、供后监管等供应事项负责审批,并承担一切责任。土地出让方案必须由土地出让集体决策机构通过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策,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末位表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投票结果现场统计并宣布,方案赞成票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样票详见《土地出让方案无记名投票(式样)》。巴中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委员会是市级土地出让集体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审批市级事权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方案等土地供应有关事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成立专门的土地出让集体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审批同级土地出让方案等土地供应有关事项。巴州区、恩阳区和巴中经济开发区批准的中心城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方案须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土地出让方案等土地供应事项经集体决策研究通过后,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须下达批复文件。
(七)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宅及包含商品住宅的用地必须采取拍卖方式出让,独立开发利用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符合城市规划并经规划部门核实不能单独成宗开发建设,确需整合毗邻零星的土地,经土地出让集体决策机构研究同意后,按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确保土地收益不流失。
(八)严禁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协议或招商协议与土地出让相关内容挂钩,严禁以事先的会议纪要、签订的投资协议或招商协议等为依据量身定制土地出让方案,倒置土地出让决策程序。不得违法违规设定准入许可、竞买人资质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
(九)宗地规划总用地与净用地不一致的,宗地总面积为规划总用地面积,出让宗地面积为规划净用地面积,宗地总用地以内、净用地以外的市政道路等市政公共公益设施用地,宗地出让方案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划面积和范围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划拨决定书,登记造册,以提高批后土地供地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