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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

时间:2015-04-29 11:08:17    作者: 87371378    来源:巴中在线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四、严格土地出让监管

  (十八)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对其事权范围内的土地出让工作全面负责,应充分尊重和有效督促职能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土地出让监管机制和工作制度。

  (十九)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用地信息以及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缴款、开工、竣工时间前30日内采取书面形式向受让人发出通知督促履约,同时提醒其违约责任。

  (二十一)对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开(竣)工、未按合同约定用途或开发利用条件开发建设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媒体和省、市、县(区)国土资源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将其纳入不诚信档案。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若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二)土地出让后,原则上不允许调整既定规划条件,确需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指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调整前和调整后的内容必须在批准调整后5日内由规划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公示无异议后,规划部门按相关规定出具新的规划条件并函告国土资源部门,同时附具规划调整批准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按新的规划条件完善用地手续;国土资源部门未完善用地手续前,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按新的规划条件核发规划建设手续。对擅自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的,应依法查处。查处未到位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相关部门不得进行房产登记和土地变更登记。

  (二十三)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开(竣)工等信息,必须及时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各地要采取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竣工验收、土地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收取、建立诚信档案等方式,切实加强出让土地利用的全程监管。

  (二十四)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就地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也不得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奖励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更不得以任何方式让企业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

  (二十五)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强化土地出让工作的监督管理,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为重心,针对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确定及执行情况、竞买条件的设置、出让方式的选择、出让底价的确定、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等重点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坚决制止并依法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对在土地出让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先行确定土地出让价格、为用地者量身定制土地出让方案、未按规定出具或改变规划条件、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及违约金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减免土地出让价款、泄露出让底价和竞买人信息,以及以各种方式让企业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制止,按照法律法规处罚规定的上限从重处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及相关单位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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