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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房九条"实施细则出台 申请购房补贴备好"6大件"

时间:2015-07-07 09:53:34    作者: 87371378    来源:巴中晚报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如何申请:领取购房补贴 明年底前备好“6大件”

  据市房管局工作人员介绍,预售商品住房出售前,开发企业须告知商品住房买受人(买受人也应主动确认)购买该房屋能否享受上述财政补贴。若因买卖双方原因,不能享受财政补贴的,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那么,购房补贴如何申请呢?据了解,申请购房补贴的购房人须于2016年12月31日前,提交新购普通商品住房财政补贴申报领取表(在巴中建设网下载或购房补贴窗口领取)、户口簿和身份证、销售不动产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银行账号这些资料,逾期不再享受补贴政策并不予受理申请。

  在哪里去提交申请呢?市、区分别设置购房补贴窗口。市级购房补贴窗口设在巴中市房产权属登记中心,负责购房补贴发放的接件和初审工作;巴州区购房补贴窗口的设置自行确定。市房管局工作人员介绍,市民有什么需要了解和咨询的问题可以拨打巴中市房管局电话:0827-5252398。

  优化审批流程:降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门槛

  这次的“房九条”实施细则,建立了规范高效的开发项目审批流程,降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办理门槛。该细则中提到,未办理土地使用证,但缴纳土地出让金首付款的,在预售资金监管前提下(预售资金封闭运行,70%用于缴纳土地价款及相关规费,30%用于项目建设),由国土部门出具缴纳土地出让金首付款证明,其他各项法定要件齐全,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可按不超过实际缴纳土地价款比例80%确定预售房屋面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房管部门提醒,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受委托代理销(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委托书。代理销(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委托书等证明文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收取预定款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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