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规定,我市对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于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进行核定。
2016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15〕102号)文件执行,长春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480元/月,其他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280元/月;最高缴存基数暂执行23335元/月的标准,超过23335元/月的待2015年全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公布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调整;铁路系统职工按沈阳铁路局相关文件执行。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较上一年度没有变化的单位,携带相关报表到所属辖区分中心审核备案,缴存基数不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