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桂林市政府工作报告将楼市去库存摆在重要位置,新政也于近日正式出台。
日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印发《桂林市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需求认真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买首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每套享有1万元补贴。
新市民购房可享受1万元补贴
包括农民工、新就业毕业生等,有广西区内城市户籍无房户可参照执行
《细则》明确,农民工等新市民是指无桂林市区城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农民工、新就业毕业生等。有广西区内城市户籍的无住房家庭可参照执行。
《细则》还明确,农民工等新市民自2016年2月5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不动产销售发票开具时间均须在此期间),凡在我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服务平台选购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且所购住房为家庭在本市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唯一住房,备案并缴纳契税后,政府给予每套1万元的补贴。特别说明的是,本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户不重复享受此项购房补贴。
据了解,我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服务平台,是市住建委及市房地产业协会共同建立的本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房源信息服务平台”),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房源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信息,促进购房者与在售项目对接。
《细则》特别明确,今年3月底前出台桂林市棚户区改造中鼓励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棚户区改造税费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2016年桂林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要达到50%以上。
鼓励房地产企业积极让利
成交价50万元以下的再优惠1万元,成交价50万元以上的再优惠2万元
《细则》对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服务平台的条件进行了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进驻,并同意以下主要条款:
进驻房源信息服务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房在平台内公布的销售价格须低于平台外的销售价格,且不得高于该项目预售申报价格的9.5折;按照平台公布的销售价格和优惠销售成交(买卖双方协议成交)总价在50万元(含)以下的,开发企业须在成交总房款中再优惠1万元;销售成交(买卖双方协议成交)总价在50万元以上的,开发企业须在成交总房款中再优惠2万元。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或阻挠购房者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提高销售价格,不得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者的附带条件。
为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进驻到平台中,《细则》明确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服务平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享受的税费优惠。
开发项目位于桂林市区(临桂区除外)的,销售未完工产品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为10%;开发项目位于临桂区和各县的,计税毛利率为5%;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计税毛利率为3%;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5%,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1%执行。
《细则》强调,退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服务平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凡在房源信息服务平台销售过程中存在价格欺诈、弄虚作假和违反《房地产企业入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服务平台协议》行为的开发企业,一经查实,市住建委将取消其入驻资格,其所享受的优惠政策一并取消,且在本年度内该企业不得再进驻该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