가.「观光振兴法」第2条第1号所指的观光事业(占地面积为10万平方米以上者)
나. 「观光振兴法」第2条第6号及第7号所指的观光景点及观光园地的建设事业
다. 「温泉法」第10条第1项所指温泉开发事业(事业计划面积为10万平方米以上者)
마. 「关于计划和使用国土的法律」第43条第2项所指的游园地设施事业
사. 「农渔村发展法」第2条第16项、第81条所指的农渔村观光休养园地事业中的目
(1) 农渔村观光休养园地事业
(2) 观光农园事业
依据大韩民国”观光振兴条例”规定,已申请休养度假公寓业的注册,在同一地区拥有30
间以上的客房,并具有商铺设施,及至少一处以上展览馆或游泳池等设施。
度假村并非法律用语,通常指观光客使用设施业中的专门或综合休养业。专门或综合休养业为具备休养型度假公寓等住宿设施和餐饮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