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出台楼市调控新政后,央行开始给南京、苏州等二线城市房价“降火”。
央行南京分行、银监会江苏监管局近期下发了关于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促进住房金融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江苏地区金融机构加强对个人住房贷款首付资金来源的审查,主动把控贷款中“首付贷”的风险。同时,江苏省金融部门要密切关注南京、苏州等部分城市因房价较快上涨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
央行新闻稿: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促进住房金融健康发展的通知
南银发〔2016〕32号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江苏省农联社,南京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南京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各在宁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落实好《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 26号)精神,积极支持居民家庭自住和改善性购房,有效防范个人住房贷款的金融风险,根据江苏省房地产市场最新发展变化,现就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促进住房金融健康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紧紧把握支持合理住房需求的信贷政策导向
当前,江苏房地产市场走势分化明显,既存在局部地区特别是部分三、四线城市库存较高的压力,又出现了南京、苏州等二线城市房价上涨过快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全省金融部门要按照“分类指导、因地施策”的原则,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真正落实好。一方面,积极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购房需求,稳妥有序消化去化周期较长的三、四线城市商品房库存;另一方面,密切关注南京、苏州等部分城市因房价较快上涨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促进住房金融业务健康平稳发展。
1.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借款人家庭拥有住房数量、购房记录、原购房贷款是否结清等情况,综合判断借款人属于何种政策支持范围。
2.严格区分“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和“首套普通自住房”,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借款人家庭,不得纳入“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支持对象。
3.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