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149条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在江平看来,“自动续期”基本含义至少有三层含义:
首先,即使期满也不能收回,也不能按照原来的流程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其次,“自动”续期,意味着业主不再需要提出申请。也就是说,如果自动续期后没有缴费,依然有权居住;但期满后在转让时会受限。即民事流转会受限制,但是民事权利不受影响。
第三,“自动续期”是否收费在《物权法》制定时没有明确,作法律解释的时候就必须说清楚了。从《物权法》立法时的考虑看,即使收费,续期缴费的数量也要小。
也有法学者有不同观点,认为“自动续期”最关键的是“自动”,自动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不再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手续;二是不得收取费用。
不再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手续是“自动续期”的基本共识,但是对于收费问题却还存有争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就表示,“自动续期”含义即无条件续期,不需要补交费用,也不需要再次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自动地继续合法使用土地。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巡视员扈纪华曾经亲历了《物权法》的起草过程。
扈纪华认为,所谓“自动续期”,应当不需要任何条件和行为才叫自动,如果添加条件需要有行为,那就不是自动,因此,“自动续期”是一个不需要附任何条件和行为的法律用语。
扈纪华进一步强调说,《物权法》重要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使老百姓(49.080, 0.00, 0.00%)安居乐业,说得最多的一句话就是“有恒产者有恒心”。立法要充分考虑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和福祉,考虑到中国的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