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争议
一般而言,房屋所有权没有期限限制,但城市的土地是国家所有,使用土地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而且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所以,如何处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关系,就成为无法绕开的法律问题。
起草《物权法》时,并不是没考虑到“土地使用权到期、自动续期”可能带来的法律上的问题。
多位参与过《物权法》起草论证工作的人士向记者表示,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当时关于要不要收费、怎么收费的问题就曾引起了非常激烈的讨论,后来最终的立法回避了这个问题。但能将“自动续期”写入《物权法》已是实属不易。
记者从一位曾参与《物权法》起草工作的法工委人士处了解到,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讨论就很多。
比如,如果每个住户都需申请续期的话,成本比较高、可操作性也不高;续期应当区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续期后的土地使用费和期限可以根据形势的发展到时再由国家另行规定,而续期区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和提高建筑水平,避免申请续期带来的矛盾等。
正是基于这些法律建议,最终才确定将这一条款的表述修改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届满的,自动续期”。
温州2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事件,使得《物权法》留下的“法律上的漏洞”提前显现,这一法律问题也到了不得不说清楚的时候。
实际上,温州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并非首例。青岛、深圳都已经出现过类似情况。
以深圳为例,深圳市在2004年4月就颁发了《深圳到期房产续期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规定》称,到期房地产,业主需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延长方式包括补交地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支付土地租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