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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2016江苏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时间:2016-04-22 14:56:55    作者: xiaowei    来源:巴中在线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第十六条 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如两年内该宅基地所属的村民小组建制被撤销的,由政府收回该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和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房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违法用地查处。

  第十八条 对于利用职权违规审批宅基地建房的有关人员要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宅基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三)一户全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已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或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其中一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该户现有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

  (四)一户农村村民中既有农业户口又有因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只能按一户宅基地标准安排一处宅基地。但该户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已婚子女的(超计划生育的除外)或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其中一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该户现有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确需分户形成的另一户农村村民(已婚的必须包括完整的家族成员)全为农业户口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

  (五)一户农村村民全为非农业户口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原地翻建。

  (六)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在第七、九条规定范围内的;

  (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农村村民原住房改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

  (五)农村村民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

  (六)已列入政府土地储备或规划改造范围内的;

  (七)农村村民住房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

  第十三条 经批准移建使用宅基地的建房农户,应在新房建成后3个月内将原宅基地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并自行拆除原有老房。不按期拆除的,其原宅基地按违法用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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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阅读: 宅基地 宅基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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