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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调研组赴温州 是否有偿续期国务院说的算

时间:2016-04-25 09:00:11    作者: jiangjiang    来源:凤凰网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当前这类事情,主要出现在深圳、青岛、温州这些市场化改革走得比较早的城市,当时,国有土地的出让才刚刚开始,出于探索阶段,有很多现在看来不规范的方式,比如,现在集中出现问题的,都是使用权20年、30年期限的土地,这些出让年限,在现在看来很不规范,但是,在当时却是创新和探索。”江青永说。

  温州的案例最为典型。1995年前后,温州国有企业拥有一批通过划拨而来的住宅用地,但是此后,温州开始尝试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因此,就决定将这批划拨而来的住宅用地改为有偿出让,采用的方式就是补缴土地出让金。考虑到个人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负担问题,温州将使用权期限划分为了6档,即20年、30年、40年、50年、60年和70年,房屋拥有者可以选择。这即是这次的所谓“撞限房”的来源。

  《物权法》留尾巴

  对于房产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的处置方式,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土资源部等有关立法、职能部门近年来一直没有中断研究,但是,由于市场尚未集中出现类似的问题,研究并未在短期内形成共时性的结果。换句话说,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方式问题,目前尚不具备全国性的紧迫性。

  1990年,国务院颁布《城镇过头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科文卫体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这即为当前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框架的来源。

  根据记者掌握的情况,对于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方式的问题,主要在两个阶段有过集中的研究,一是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到颁布之后的一段时间;二是《土地管理法》启动修订工作的初期。研究和讨论的焦点,均是是否有偿续期问题。

  2007年,《物权法》通过,该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但是,物权法并未对续期的方式进行明确,也就是说,没有明确有偿还是无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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