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参与物权法起草的权威人士告诉记者,当时全国人大法工委即讨论了这一问题,过程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购房时既然已经缴纳了土地出让金,自动续期应免费,一种是应当缴纳一定的土地使用费。最终,由于分歧较大,且事关利益重大,简单定论被认为缺乏科学依据,因此,最终形成了“慎重研究,物权法不做规定为宜”的结论。
国务院定夺
“温州出现的情况,和深圳、青岛出现的一些案例情况是不一样的。”江青永说。温州出现的是土地使用权已经到期,而此前深圳、青岛出现的情况,则是在尚未到期或邻近到期的时候对土地使用权进行续期。
日前,深圳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官方微博挂出说明称,2004年出台的《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深府【2004】73号)文件解决的对象特指在深圳特定历史阶段形成的、特殊的行政划拨用地问题。
《若干规定》明确上述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其中一种延长方式就是补交地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在国家规定的最长土地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的剩余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内,补交地价数额为相应用途公告基准地价的35%。
1995年9月18日后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是否需要交纳地价等问题,则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根据记者掌握的已经处理的几宗案例的情况看,其补缴的金额,是按照当年出让时的价格标准计算,而不是按照现行标准计算。
2007年,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精解》,其中提到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方式的问题时表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其中使用的是“土地使用费”概念,而不是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