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土地所有权建立的法律思想,不应该再次向居民收费
国有土地所有权是新中国成立之后按照社会主义的法律思想建立起来的权利,而且这一权利的建立过程也没有采取传统民法的方法,因此这种权利从一开始就不是一种国家私权或者政府私权,而是人民公有权。它和历史上任何一种民法意义的土地所有权有着本质的区别。
在历史上,土地所有权是一种“私权”,土地是私人的财产,别人占有使用必须付费。即使国家拥有的“私有”土地的情况下,比如旧中国时期国家拥有的私有土地的体制下,一般民事主体都不能无偿使用国有土地。但是新中国成立之后“建立”的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按照社会主义的土地法律思想建立起来的,它和过去私有土地所有权都有本质的不同。新中国通过一系列手段取得了全部的城市土地和部分农村土地,特别是通过1982年《宪法》的规定取得了全部城市土地,并且以此为基础不断取得扩大的城市建成区的土地。这种土地所有权的政治基础、伦理基础和法律基础就是社会主义的“国家统一所有、人民均享地利”的思想。
要理解本文涉及问题,应该研究从孙中山一直到毛泽东的社会主义土地革命的理论。孙中山比较早地接受了关于土地的社会主义思想,他提出了土地为天然富源、私有土地之上的价值增值应该归公的系统理论。这些理论可以简单地归结为“土地私有、涨价归公”。该理论发展到中国共产党人之后,变成了“土地公有、均享地利”的思想。根据这一学说,中国共产党建立了土地公有制,不再保留私人土地上所有权。建立这种地权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私人独占土地自然增值的情形,要把土地的利益为民众共同享有。在这种思想指引下,我国人民接受了国家土地所有权。
我们必须知道:第一,国家土地所有权不是按照传统民法规定的所有权取得方式取得的,而是“建立”起来的。第二,建立国家土地所有权是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的“均享地利”,即让一般民众直接地普遍地享有土地的利益,而不是让政府从民众身上取得土地租金一类的收入。因此我认为,让政府从土地不断取得土地出让金的观点和作法,不符合建立土地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理想。也是因为这样,我国民众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应该受到期限的限制。这一点是本人提出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无条件自动顺延”的法理基础和伦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