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物权法“搁置争议”的做法挡不住实践的步伐。温州“到期房产”补交地价的消息,并非全国首例。早在2011年,深圳首开土地使用权到期有偿延续的先河:20年使用“特区年限”到期的深圳国际商业大厦需补交地价,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交地价数额为公告基准地价的35%。
但是,如果将深圳这个商业用地的续费规则推广到住宅用地,普通百姓恐难以承受。有人曾统计过,若广州仿效深圳,当时住宅基准地价最高级别为一平方米23696元,这意味着每平方米需补交地价8293.6元。而5年后,广州中心区域的基准地价较之2011年涨超一倍,可能补交的地价显然更会让人咋舌。
象征性年租制化解困局
国有土地使用费是绕不开的,只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不是取消它,而是调整它的支付方式。当前的土地使用费制度有两大基本特点:一是搞“土地批租”。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居住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70年。这意味着,开发商最多需要一次性交付70年的土地出让金,其中成本无疑会一次性转嫁到购房者身上。二是遵循“价高者得”原则。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规定,不管土地是造大商场,还是造平均面积80平方米的商品房,只要是经营性用地都要通过公开的“招拍挂”程序按最高竞价出让土地。这导致“地王”频出,续费的基准价格难免水涨船高。
土地使用费制度确实到要改革的时候了。在这方面,不妨借鉴瑞典、荷兰等国的经验。这些国家同样搞大规模土地国有,但地价得到很好控制,居民购买和持有房屋的成本占收入的比重不会超出25%。瑞典普遍实行低土地租金制和年租制。瑞典土地法律规定,住宅用地的租赁期为60年、工业用地为50年、商业用地为26年。土地承租者每年必须按期交纳地租,土地租金10年固定不变。到期后,政府有权根据情况调整和提高土地租金。同时,商业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主要靠拍卖,所以出让价格总是高于政府投入相关土地的实际费用。而资助性住宅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的取得主要靠招标,租售价低于市场价,其中住宅用地的中标价格尤其要与居民的平均消费指数联系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