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市住建委了解到,经过四年的研究,北京率先出台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并于4月6日起正式执行。《实施意见》明确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此次《实施意见》遵从住建部“价税分离”计价规则,对本市现行计价依据进行相应调整,并详细列出相关数据,使得建筑市场交易有指导,计价有依据,为市场计价活动提供合理参考。
《实施意见》规定,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执行《实施意见》。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且“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可按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按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配套定额编制设计概算的建筑工程,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