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大力支持农民进城购房。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与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强衔接,落实农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优惠利率等支持政策;整合农村易地扶贫搬迁等涉及农民建房的项目资金,对符合条件并进城购房的对象进行财政补助。对自愿退出宅基地并还耕、还林的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按照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以及房屋折旧价值,可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进城购房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权不变。
意见要求,不断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各市州、县市区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不得低于50%。商品房库存积压严重、去化周期在24个月以上的地区,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应达到60%以上。省人民政府对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高的地区和项目给予资金倾斜。2016年停止新建公租房,对在市场上租赁房屋,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租金补贴。
此外,意见提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效应。实现全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率达到80%以上;积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鼓励开发企业将空置的商品住房改售为租;创造条件降低购房成本;不断提升住房建设品质。
意见还提出,严格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各市州、县市区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在8-12个月的,应适当控制新增房地产开发用地审批,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不得超过上年度供应量的50%;库存去化周期在13-36个月的,应严格控制新增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审批,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不得超过上年度供应量的20%;库存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原则上停止新增房地产开发用地审批和供应。
促进房地产开发转型发展。意见明确,对于在建但尚未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对于已取得用地未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引导其转型发展,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对不能及时转型的房地产项目,可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暂缓进入房地产开发市场。
加强房地产市场风险防控。意见强调,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住房建设规划的实施,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运行的监控,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推动全省房地产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在2016年内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同时,各地要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高度关注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加大房地产开发风险项目排查力度。对已排查出的风险项目要按照"分类处置"的原则,"一盘一策",切实防范市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