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消化商品住房库存,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4月14日,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全省房地产去库存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指出,结合2015年底黑龙江省全省房地产库存总量和库存结构等实际情况,将用3年时间积极消化现有库存商品住宅,合理控制新建商品住宅增量,力争到2018年底全省商品住宅库存达到合理数量。
2016年以后,黑龙江省内各地新开发的房产类型要“适销对路”,棚改货币化安置要达到50%以上,农民进城购房可享各种优惠政策。
中国房地产报记者获得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末,哈尔滨市官方登记住宅库存1947万平方米,按照2015年的销售速度,年度销售637万平方米,需要37个月消化,这与黑龙江省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目标刚好一致。
商品房没卖完两年内不再批地
“今后两年内房子没卖完,政府就不会再给我们批新地了!”哈尔滨当地一位房地产专业人士在采访中对中国房地产报记者表示。
记者拿到的这份《指导意见》中显示:“黑龙江将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供应的前提下,会对商品房库存较大、去化周期超过24个月的市、县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和新开发商品住宅用地计划纳入控制范围,原则上两年内不能新增开发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此外,黑龙江还将调整新建商品住房供应结构,2016年以后,黑龙江省各地新的开发计划将以满足市场需求为目标,开发适销对路户型结构商品住房,并控制销售价格。同时各地将依托城市主体功能区定位,对未开发房地产用地可以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用地转型利用,发展养老、旅游、教育文化体育等跨界地产;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鸡西市、伊春市和黑河市等地积极推进候鸟式养老地产,组织到省外开展推介活动。
除了控制土地供应外,黑龙江省将积极推进房地产企业优胜劣汰。对于存在烂尾风险,无法继续开发建设的房地产企业,将采取政府主导,通过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方式及时接盘,保证项目后续建设,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同时,还将加大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全面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信誉差、实力弱、产品品质低、物业服务差的房地产企业及时从市场清出淘汰,净化市场环境。
支持将存量房源向社会出租
今后黑龙江境内将会有更多的存量房供给到住房租赁市场。据中国房地产报记者了解,黑龙江省出台的去库存指导意见中提出,将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通过降低外来务工人员等非户籍人口申请租房准入门槛,适当降低公租房申请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持有申请地营业执照、完税证明等方面的条件要求,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采取政府发放补贴的方式落实年度保障计划。
据黑龙江省政府相关人士介绍,黑龙江省将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并实施存量房转型利用。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或转成租赁型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同时,推动规模化租赁经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新建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市场租赁或与经营住房租赁的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运作模式。黑龙江省将实行房屋租赁补贴政策,省辖范围内的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研究对租房者给予一定财政补贴的支持政策。
棚改货币化安置目标达到50%以上
针对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黑龙江省确立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50%以上的工作目标。
按照“十三五”时期全面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要求,黑龙江省将统筹兼顾棚户区改造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科学调整棚户区改造规划,将危旧楼整体拆除改造的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合理确定年度改造计划。尽量减少新建安置项目,凡市场上商品住房存量较大、可以满足安置房源要求的市、县,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项目。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实施货币化安置优惠措施,黑龙江省各地要制定完善棚改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对实施货币化补偿安置的,货币化补偿标准可根据评估价格并参照新房市场价格综合考量确定;对购买存量商品房的回迁户,按照当地平均临迁月数和临迁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临迁补助费用;对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给予货币补偿金额一定比例的奖励;对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商品房的个人,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契税减免政策。
此外,黑龙江省将畅通货币化安置渠道,采取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政府搭建购房信息服务平台、政府回购存量商品房、政府发放购房票证等方式打通棚改回迁安置房和存量商品房通道。控制回购商品房价格,实行市场竞争撮合机制,合理控制普通商品房价格,鼓励和引导房地产企业让利,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努力实现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50%以上的目标要求。
异地购房可用公积金贷款
黑龙江省此次出台的去库存指导意见中,明确要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调整了住房公积金政策,合理提高了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允许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执行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政策;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此外,针对农民工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问题,黑龙江省正在研究出台指导农民工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鼓励引导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为农民工开设缴存账户建立“绿色”通道;用工单位要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民工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自住住房。
取消过时限制性政策促进去库存
记者了解到,黑龙江省对过时的房地产限制性政策将予以取消。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的限制将取消;境外个人、境外机构在黑龙江省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的限制也予以取消;还取消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办理境内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同时,黑龙江省各地可在事权范围内,取消过时的限制性措施。
《指导意见》中提出,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农民工进城购房给予补贴或贷款贴息
针对农民工进城购买存量商品房,黑龙江省鼓励房地产库存较大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对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者给予补贴,特别是对农民和农民工进城购房要给予补贴或贷款贴息。
记者在采访时发现,为能让进城购买商品房的农民工获得同城市居民同等待遇,黑龙江省将实施农民进城购房优惠政策。不仅保障进城农民子女享受义务教育同城待遇,农民进城购房取得居住证并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相关条件的,其子女进城接受义务教育享有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同时,为维护进城农民既有权益,农民在县城或乡镇所在地购买商品住房的,可自主选择在原籍或购房所在地申请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原享受的医疗、集体经济收益等权益不变;申请城镇常住户口的,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进城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保留原有宅基地,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对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农民,如自愿退出其宅基地并还耕、还林,当地政府可按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