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邯郸市出台《房地产业化解商品房库存实施意见》,有效期三年,对居民和进城农民购房所享受的优惠政策给予详尽说明,还推出很多新举措。符合一定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购房,将由政府提供部分助购资金,与保障对象形成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对于单套商品房可以半买半租,以购房人和房地产企业共有的方式,促进单套大面积商品房销售。
在主城区购房可享受购房补贴。房地产项目在主城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申报登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未售房源,由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进行公示。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购房人购买公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给予购房人每平方米不低于100元的让利优惠;签订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并在房管部门备案,且已缴纳契税的,市财政给予购房人所缴纳契税50%的补贴(契税缴入邯郸县、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的由其出资补贴)。
农民进城购房可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农民进城购房可自主选择在购房所在地申请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不愿在购房所在地落户的,可凭居住证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义务教育和公共服务等待遇,原集体经济权益不变。将农民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提高进城务工人员住房消费能力。
在全省首次推出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模式。对具备购房能力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等保障对象,由政府提供助购资金,保障对象通过市场自主购买60平方米以上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按政府出资不高于50%、个人出资不低于50%的份额,形成共有产权住房,单套住房政府出资购买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共有产权住房保障对象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内无偿使用,不需交纳租金。鼓励个人购买政府拥有的产权部分,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内个人购买政府拥有产权部分的,按原购买合同价格结算;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后购买的,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格购买。持有共有产权住房已超过5年、个人仍未购买政府拥有产权部分的,由政府依据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合同约定,就政府拥有产权部分对应的使用权向个人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对承租政府产权保障性住房已满两年的保障对象,可按照自愿的原则申请购买其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购买价格为市场评估价,个人可通过分期付款方式与政府形成共有产权,首次购买份额不低于60%,一次性付清全款取得完全产权的给予5%优惠。
调整保障房配建比例。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新增建设用地住宅配建保障房比例由10%降至3%,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再配建保障房。对无法和不宜配建保障房的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资委托代建或购买。支持房地产企业租售并举。鼓励房地产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对外出租,并自主兴办商品房租赁经营企业或与商品房租赁企业长期战略合作,实行租售并举或先租后售。推行商品房共有产权模式,允许购房人购买单套商品房的部分面积,剩余面积租赁,以购房人和房地产企业共有的方式,促进单套大面积商品房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