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物业公司张贴通知,写明因为大妈家不交物业费,他们不再为大妈提供物业服务。前不久,小区换了家物业公司,新物业又开始向大妈催缴物业费,就发了律师函。徐大妈不知道该怎么办了,就来现场咨询。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章丽吉认为,2009年的那份通知,可视为物业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即使日后遇到官司,最多也就需要交纳2005年到2009年的物业费,2009年到换物业之间的物业费,因为未提供服务,则不需要缴纳。律师建议大妈要保管好这份通知原件,以后可以作为证据。
买农村自建房没法过户,外地小伙来咨询
和其他前来咨询的市民不一样,小王并不是南京人,而且让他烦神的房子,也不在南京。昨天上午,小王拿了一份买卖合同来到现场咨询。原来,小王在甘肃某地买了一套房子,跟卖家签了合同,总房款31万,先付26万元,剩余5万尾款。合同中写明,2015年12月31日前,卖家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后,小王才支付5万尾款。不过,他告诉律师,房子根本过户不了,卖家不但不搬走交房,还要他把5万元尾款先付了,再去过户。
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功仔细询问得知,小陈买的房子属于农村自建房,俗称小产权房,按照规定是不能买卖的,自然也就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了。
陈功建议小王,可以到法院起诉,确认合同无效。他表示,按照合同法规定,如果合同无效,卖家就要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此外合同中并没有写明房子的性质,陈功认为,卖家隐瞒情况,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作出相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