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要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是已于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中的规定。此前,我国各类不动产登记职责分散在不同的部门,而分部门对不动产进行分散登记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分部门登记导致不动产权利相互交叉、重叠,不利于权利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不动产交易安全;同时,由于登记机构设置重复,登记部门多,人为地增加了公民和社会组织负担,影响政府行政效率。
有业内人士指出,将不动产登记统一到一个部门是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大突破。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确认不动产的产权归属,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之一,对建设现代市场体系,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建立统一的不动产信息查询系统,意义重大。
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后城市居民的“房产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产权证)将陆续换发成“不动产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2015年8月6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指出各地要按照2015年下半年信息平台上线试运行、2016年基本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2017年基本建成覆盖全国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总体部署,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加快推进信息平台建设。
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内容包括登记程序、类型、形式在内共计108条。不动产登记制度落地基层有了细致的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