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房产税的历史和效果
3.1 我国房产税昨天、今天和明天
我国很早就开始了房产税的立法实践,但在征收实践上,受制于客观经济环境和政策需求,一直没有被作为主力税种。
1950年,中央政府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房产税成为全国开征的一个独立税种。1951年,政务院公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地产税合二为一,简并为城市房地产税,只在核准的城市范围内征收。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房地产税被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成为目前房产税的适用依据,条例中将所有非营业的个人用房纳入免税范围,排除了80%以上的可征税房产。
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提出条件成熟时可以取消不动产的相关收费,改为对不动产统一征收物业税。这是我国首次提到对自住房进行征税。此后,社会各界对房产税扩围争议不断。
2006年,房产部门、财政部等联合对物业进行评估和税收统计,即物业税的空转。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发布《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中提到继续推进物业税空转试点,北京、江苏、深圳、天津、安徽等十个省市完成物业税空转。
2009年1月1日起,《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纳入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适用范围,内外两套税制完成统一。
2011年,上海、重庆率先开展自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2012年,国务院发文指出,要稳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让房产税成为财政收入可持续来源。2013年5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同年8月杭州、南京等城市制定和上报房产税征收方案,但最终被紧急叫停。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房地产立法被提上日程。2015年8月,房地产税纳入了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式为房地产立法划定时间表。
3.2 住房免征,财源有限
我国目前仍按照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征收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扣除10%-30%后的余值,对于出租房产计税依据为房产租金。税率方面,按房产原值扣除后余值征收的,为1.2%;出租房产按租金征收的,为12%。《暂行条例》同时规定了5类免征对象,其中包括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这意味着占全国城镇商品房存量金额80%以上、存量面积90%以上的房产被纳入免征范围。目前,办公楼和商业营业性用房成为主要征税对象,两者在全国存量房市值中占比不到20%,面积占比不到10%。而采用历史成本法的房屋余值作为税基,和西方采用的房产评估值相比,房产增值额未被纳入征税范围。因此我国现行的房产税,由于征税对象范围窄、税基偏小,导致目前房产税收入在地方财政税收收入中占比十分有限,2007-2015年维持在3%左右,2015年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