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对房地产市场的分析中,我更倾向于吴敬琏等少数经济学家的观点。早在几年前吴敬琏先生就提出,造成房价上涨的原因首先是货币超发。最近,吴敬琏先生又说,“一只手拼命发货币,另外一只手想按住房价,这是做不到的”。
在我看来,除了货币超发和快速城镇化两个因素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那就是购房者的心理预期。住房既具有一般商品的交换属性又具有金融属性,因此,哈维根据商品交换理论仅从住房的交换属性对房价进行分析显然是片面的。纵观世界各国的住房制度,大多包含着对住房不同属性的区别对待,目的在于提高本国人民的居住水平,解决住房供给与需求的矛盾。很多国家往往对不同种类的住宅或者对住宅的不同功能制定不同的政策和制度,但是首先要保证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
在保证基本住房需求基础上,采用税收等手段使住房市场达到供需平衡,带动经济发展。在一些国家,用于基本需求和社会保障住房通常不可交易或者限制交易,因此不具有投资功能;而对于具有投资功能的住宅,政府通常不会直接进行价格干预,但可以调剂对房地产的税收政策。
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不同形式的基本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如新加坡早期的“居者有其屋计划”以及后来的从出租廉租屋为主向出售廉租屋过渡计划;战后德国政府在大力推动低价住宅建设的同时,也建设了相当规模的福利性公共住宅等。我国虽然在上个世纪末就提出由政府实施住房社会保障职能,住建部先后出台《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住房管理办法》等政策,2008年国务院又提出“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及棚户区改造问题”,但是由于提供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源少得可怜,严格意义上我国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目前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