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灵公司与孙阳协商下,房产被分作了3000多平方米和738.22平方米两部分,并分别签订了制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抵押还款协议》。
在4月13日,东灵公司作为甲方与孙阳签订的《抵押还款协议》中,抵押的房子便是上述738.22平方米的5套房,价值281万余元。
这份协议主要意思是,东灵公司先出手续为孙阳办理3000多平方米房屋产权证的手续,然后孙阳按《抵押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支付738.22平方米房子的款项。
待孙阳支付完281万余元房款后,东灵公司再为其出具738.22平方米的产权证办理手续。
4月17日,东灵公司先就3000多平方米房屋,与孙阳签订正式的《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4月20日,该合同经房管局备案,一周后,孙阳便拿到产权证。
按照前述《抵押还款协议》约定,从4月20日房子备案那天起,孙阳要在50日内付清281万余元房款。
这3000多平方米房子,总价557万余元,东灵公司与孙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后终止。
可另外738.22平方米、价值281万余元的房产,孙阳在签订《抵押还款协议》后只付了45万,未能履约按期支付。东灵公司便不给孙阳出具办理738.22平方米产权的手续。
2007年11月29日,东灵公司通过特快专递寄函,催促孙阳履行约定,孙没回应。
2008年2月13日,东灵公司只好书面通知孙阳,要求依法行使解除《抵押还款协议》的权利,孙阳仍未答复。
“孙阳没有针对东灵公司的解除权,在除斥期间行使异议权,等于依法放弃了实体权利。”吴鹏告诉记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