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阳方面称,一直到该案提起诉讼,东灵公司都没按照协议约定,对5套房产进行备案,导致他们没有到银行办理贷款,所以无法支付房款。而他们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相反,东灵公司没有办理合同备案已违约。”
但最高法认为,这项抗辩理由和主张不成立。
值得一提的是,宁夏高院法官在16号判决书中,认为东灵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达到法定条件。最高法则认为:“东灵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尚未成就”。
最高法判决
2014年12月4日,最高法对此案下达“(2014)民抗字第46号”判决书。
需要指出,这是该案出现的第5份判决书。
最高法判决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早就被撤销的“151号”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支持。
因此,最高法撤销了16号、88号判决,又维持了151号判决。
结果就是,孙阳、孙某功向东灵公司支付140多万元的违约金,解除协议等诉求又被驳回。
东灵公司至今没收到这笔违约金。
吴鹏难以接受这个结果:“相当于案件就此卡到这里了。”
为此,吴鹏又走上举报和信访路,他向多个部门寄过材料,但没一家进行反馈。
记者多次电话联系孙某功,但对方没对此事进行回应和置评。
吴鹏说:“这个案子太简单了,但我发现终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最明显的是,判决中频频使用孙某功父子的描述,违反了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即,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债权、债务的对应性。”吴鹏称,“因为该案涉及的房产购买人早就进行了变更。”
记者注意到,早在2011年,东灵公司将已解除的、孙阳占用的700多平方米房子,卖给了一个名叫王秀莲的人,2011年5月25日,她拿到了房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