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两篇文章中,小编给大家简单介绍了婚姻房产分割中,那些明确属于个人所有和夫妻共有的情形。今天,小编再给大家介绍一下,那些在房产分割中较为复杂的情形!
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支付了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双方平均分割,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如能证明出资情况,则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如不能证明出资情况,且一方否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则只能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3、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4、婚后,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双方在结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赠与另一方,或者对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约定由双方共有,但未办理公证,亦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子女,离婚后,即便亦未办理公证或房产过户手续,一方亦不得请求撤销赠与。
双方在离婚诉讼中达成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子女,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出具调解书的,离婚后即便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一方亦不得请求撤销赠与。
6、一方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为子女结婚居住使用,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报建的,该屋能否作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看房屋是在子女婚前建造还是婚后建造。如果是婚前建造,一般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子女的配偶无权分割。若是婚后建造,一般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后,讲到这里,小编关于家庭房产纠纷中,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已经差不读全部讲完了。但是,房屋产权纠纷毕竟是一个大问题,日常生活中的案例也都是纷繁复杂的。所以,如果大家真的不幸遇到了此类问题,那么,小编建议,还是咨询专业律师的为好。要知道,交由专业的人士处理专业的事情,那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你的权益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