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租一次交一次中介费 合理吗?
北京刘先生最近遇到了一件糟心事。去年4月,他通过房屋中介租下一房子。据了解,房子是由我爱我家与房主签订三年的租赁合同后,再租给刘先生的,我爱我家和刘先生双方签订了1年合同,并收取了1个月1.2万元房租作为中介费。一年后,刘先生想续租,被我爱我家通知“如续租还需再缴纳一遍中介费”(4月11日新华社)。
续租时中介该不该再收中介费?网友对这个问题有争议。有的认为没道理,也有人觉得该收,理由是和中介签一次合同,就交一次中介费,这是惯例,谁让二房东是中介呢?笔者认为,厘清这个事儿须从弄清两个问题开始。
第一,法律怎么规定的?房屋中介是向房主和租户提供居间服务的机构,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也就是说,居间合同一般是三方合同,像刘先生所遇,中介充当房东,与刘先生签订双方合同,据此向租户收的钱,首先是房租,在完成向租户提供房屋信息,并促成交易的居间服务后,再收取合理的居间服务费。也就是说,在首次交易完成后,归于中介的钱款实际上是房租的差价和中介费两笔。
续租时,对于“同一房屋、同一租户、同一中介”的情况,中介并没有提供新的房屋信息,只是充当房东再与租户双方签订合同,收房租没问题,再收中介费,其根据何在?这其中谁是委托人,所谓居间合同中的服务又在哪儿?这需要进一步弄清楚,才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第二,续租交中介费写入合同了,怎么办?“如租赁期限届满,乙方仍继续租赁的,需再次向丙方支付新合同约定的佣金”条款是去年已签合同的内容,对此,刘先生不知情。续租时碰壁后,他才从14页的合同里找到了中介说的这句话。续租再交一次中介费,对租户来说属于重要义务和加重责任条款。
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有如实报告义务,有故意隐患、损害租户利益的情况,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介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其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这个问题,可以通过走法律途径来解决。
从网友提供的信息看,刘先生的遭遇并非头一份。在国家压缩购房市场、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政策背景下,有必要从立法层面规范中介收费,以维护良好的租赁市场秩序。
值得关注的是,这一问题已引起重视,一些地方也已在行动,比如北京在《北京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就明确规定,同一宗房屋租赁经纪业务中租赁双方续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这样的明确规定,会给广大租户一颗定心丸,期待这一条款能尽快通过,并在更大范围得到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