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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被通知走人?法院:得赔!-环球新消息

来源: 工人日报客户端 时间: 2022-11-10 06:49:54


(资料图)

原标题: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被通知走人?法院:得赔!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卢越

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收到“走人”通知,引发劳动争议。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工资补偿。

王某于2019年1月9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2年1月24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2年1月20日,该公司向王某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王某于1月24日收悉。

王某以要求某公司支付高温补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为由,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部分支持了王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工资补偿的仲裁请求。

该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仲裁裁决裁定该公司支付王某未提前30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工资补偿符合《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并无不当,故该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对于该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法院予以驳回。

标签: 劳动合同 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