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旅游频道 > 旅游装备 >

热头条丨成都一女子疑被骗“贷款”买保险

来源: 华西都市报 时间: 2023-02-28 14:10:24

原标题:交费满1年,5年后就可每年领分红?(引题) 

成都一女子疑被骗“贷款”买保险(主题)


(资料图片)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苟春

2021年底,成都市民刘女士接到一个保险推荐电话,原本无意投保的她在听完对方讲述后心动了:每个月交4000多元,只需交满一年,就可以在5年后每年获得9000多元分红。

近日,刘女士拨打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热线电话,讲述了自己买保险的遭遇:2021年底,她“贷款”近5万元,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保险,当时工作人员告知只需要交费一年,就可以获得收益。

交费满一年后,刘女士发现,这款保险实际需交费15年。她瞬间慌了神,向该保险公司官方客服反映情况后,得到了“办理保险的工作人员已离职,这是她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的反馈。

于是,刘女士要求退款。经过多次协商,最终该保险公司退还刘女士3.3万元。她表示,在这样的情况下购买了保险,希望能得到全额退款,也希望将自己的经历讲出来,给大家提个醒。

“惊喜”

“星级客户”能享受保险优惠

刘女士告诉记者,2021年底,她接到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被告知自己是“星级客户”,现在有一个保险优惠名额给她:只需交费一年,5年后就可享受每年9000元的分红。

听到这里,刘女士有一些心动,可自己手里没有流动资金,怎么办?刘女士说,该工作人员告诉她,她之前购买的意外保险金额已付清,可先用“贷款”的方式将这部分钱“借”出来,每年只需付利息,这样就可以用原来的保险本金购买新保险。

刘女士心动了,在该工作人员电话一对一的指导下,她用之前的保单“贷款”近5万元,并签订了新的保险合同。

收到合同后,刘女士在仔细看了合同条款后有些疑惑,于是再次打电话给工作人员询问情况,并保留了录音。在刘女士提供的录音中,该工作人员表示:“这款保险,如果是新客户,才是每个月交(费),连续交15年,第5年发钱;老客户开通时勾选了一个‘保费垫交’,就代表从您已交保费开始,一个月交4332元,只需交1年,这个钱就在增值账户作为本金结算收益。”“合同第24页有一个列表,就是保单年度,只有第一个保单年度有保险费,第二个保单年度为保险费0,代表只交一年的意思。”

针对扣费时间,刘女士询问:“扣钱只扣一年是吧?”对方回答:“对对对,利息付4年,第5年发收益。”

刘女士说,当时听到工作人员这样确切的回复,她也安心了不少。

转折

交费“12个月”变成“15年”

2022年12月,已交满12个月保费的刘女士再次收到保险交费提醒信息。于是,刘女士赶紧联系为她办理保险的工作人员,但没有联系上。“我又给该保险公司官方客服打电话,他们建议我先把这一期的费用交了,免得断保享受不了保险权益。”刘女士害怕影响保险权益,又交了一次费。她说,一个月交4332元,交了13个月,还有“贷款”利息,一共交了5万多元。

2023年1月,刘女士又一次收到交费提醒,于是她再次致电客服。信息转到处理部门后,她得到的回复是:这份保险实际需交费15年才能享受收益,当时为她办理保险的工作人员已离职。

刘女士质疑说,当初说的只用交费一年,现在却要交费15年,这不是骗人买保险吗?“处理这件事的工作人员还说,当初那名工作人员这样做可能是为了多卖保单,这是她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刘女士说。

针对此事,2月9日,记者拨通了刘女士提供的为其处理退保业务的工作人员的电话,询问相关情况,对方回复:“无可奉告。”

随后,记者拨打了该保险公司客服电话,表明来意后,客服表示,要记录情况后向相关部门说明。截至发稿,记者也没有收到关于刘女士相关情况的反馈。

近日,刘女士告诉记者,在办理退保业务后,2月17日,她收到了3.3万元的退款。

律师说法

若情况属实

消费者可要求全额退款

如果按照刘女士所说,虚构保险费用交纳期数,为其办理保险业务的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违规?“是该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的说法是否合理?如情况属实,刘女士应如何维权?带着这些疑问,记者采访了太琨律创始合伙人、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特邀研究员朱界平和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

朱界平表示,如果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故意不按保险产品的实际功能进行销售介绍,该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应受到相应的公司处罚,当然,其行为性质也属于欺诈。

对“是该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的说法,林小明表示,这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因此,该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保险公司应当对其职务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公司在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林小明说,如果刘女士所述属实且掌握的相关证据能证明其受到原工作人员的欺诈从而签订了该保险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欺诈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后,根据“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刘女士可以要求全额退款。目前,刘女士寻求解决的途径一是可以向银保监会投诉,即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二是继续组织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撤销因受欺诈购买了保险这一民事法律行为,从而确认保险合同无效。

标签: 工作人员 保险公司 个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