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印发《矛盾纠纷诉前调解与诉讼衔接工作办法》
6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印发《矛盾纠纷诉前调解与诉讼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区社会矛盾多元化解机制,推进“塞上枫桥”调解品牌建设。
《办法》制定了诉调对接定义、委派调解、委托调解概念和案件范围、调解案件范围、例外情形、对接机制、在线对接、引导告知、案件分流、确定调解员等具体对接内容和程序,健全完善了诉讼与非诉讼对接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选择调解方式快速有效解决纠纷,引导群众在法律框架下自我解决纠纷,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强调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将“诉”的权威性、规范性与“调”的便利性、低成本性、非对抗性结合起来,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信访群众疏导调解平台,积极引导群众选择“以调为主、调判结合”的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方式,努力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要深入开展矛盾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健全开放、共享、多元、共治的矛盾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积极探索建立调解前置机制,精准对接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为人民群众提供多途径、多层次、多种类的纠纷解决方案。要。加强矛盾纠纷源头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实现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快速立案、快速办理,推动司法确认在调解组织全覆盖。实现矛盾化解从终端裁决向源头防控延伸,让大量矛盾纠纷化于未发、止于未诉。市、县(区)两级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作,总结交流经验,研究解决问题。强化工作保障,组建调解员、特邀调解员队伍,加强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要定期对参加诉调对接工作的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调解工作质量。(记者 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