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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规程(试行)》7月起施行

来源: 时间: 2021-06-09 17:57:45

《宁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将于7月1日起施行。新规取消不必要的签字、盖章、审核、备案、确认等繁琐环节和手续,进一步明确了城乡居民参保、关系转移等业务办理所需材料,参保人持门诊大病处方本可选3家定点医疗机构签约。

我区对特殊困难群体资格确认,如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二级以上重残人员、三级中度残疾人员、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重点优抚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孤儿等人群,已实现自治区级信息共享的,以自治区医保信息系统实时接收身份确认,各县(市、区)原则上不再进行资格确认。未实现自治区级信息共享或自治区级部门间信息推送延迟等情形的特殊困难人员,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可依据当地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认定信息为准,线下做好资格维护确认工作。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资格确认,原则上依据离休干部遗孀户口簿、老干部管理部门或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证明材料确认。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门诊大病认定,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和病历诊断资料,到参保地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申请办理门诊大病待遇资格。根据资格确定反馈情况,由经办机构或经办机构委托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取得门诊大病待遇资格的参保人员办理门诊大病处方本。跨统筹地区异地就医参保人员需要换发门诊大病处方本的,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就医地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换发。参保人员持门诊大病处方本可在自治区内自主选择3家定点医疗机构(含互联网医院)签约就医,包括2家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1家基层医疗机构。每年二、四季度可重新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并签约,变更签约后次季度的首月原签约关系自动解除,未进行签约变更的,仍以原签约医疗机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