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安排来了
5月31日,自治区教育厅发布《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区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加强我区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有效规范招生秩序。
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要申请
《通知》要求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各市、县(区)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对核实确定的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一人一策”建立劝返工作台帐和“一生一表”工作档案,抓好劝返复学工作,坚持教师家访制度,严防学生无正当理由长期请假造成事实辍学,确保失学辍学儿童少年应入尽入。
对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送子女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加大行政和司法劝返力度,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严格落实招生入学制度。各市、县(区)要推进区域内适龄学生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巩固深化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政策,将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严格规范招生计划、招生方式和招生范围管理。
今年起高中起始年级不再新增大班额
对于普通高中招生入学,《通知》规定:自治区综合考虑各地初中毕业生数量、未来一段时间高中阶段普及提升目标、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以及普通高中总体资源等因素,核定各市、县(区)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控制数。各地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下达的计划控制数,结合区域内普通高中校舍条件、师资配备、食宿条件、班额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并下达分学校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班额不得超过55人,确保从2021年起,所有起始年级不再新增大班额。
明年建立统一的普高招生录取平台
普通高中学位资源不足的地区,可逐级向所在地市级或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级或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统筹调配高中学位资源,合理安排跨区域招生计划。
市属公办普通高中在市辖区范围内招生,县(市、区)属公办普通高中在县域内招生;公办普通高中自主招生要逐年减少跨区域分配指标,自主招生一类到2024年全部按照前述规定执行,自主招生二类和三类可在设区市范围内招生;六盘山高级中学、宁夏育才中学按自治区审定的范围进行招生。
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范围与公办普通高中一致,并于2021年秋季招生入学中实现同步招生;生源不足的,可由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辖区内统筹调剂安排招生计划,不得跨市域范围招生。从2022年起,自治区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平台,所有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和录取过程全部纳入平台统一管理。
严禁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考试
《通知》指出,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确保应入尽入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确保应入尽入。同时,要努力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对回户籍地参加升学考试的随迁子女,户籍地和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做好考生考试报名服务工作,保障随迁子女能在户籍地顺利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
确保残疾儿童少年不失学、不辍学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残联及有关中小学校设立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入学安置建议,“一人一案”做好分类安置和入学动员工作,确保不失学、不辍学。各市、县(区)要在每年5月底前对全区未入学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名单每年将通过内网单独发送)完成核实比对,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全部进入名册,于10月中旬将《年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安置汇总表》纸质盖章件上报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残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保障残疾少年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落实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政策
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含在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外籍华侨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按照自治区和市、县(区)相关政策执行。严格规范军人和公安子女中考优待名单信息公示,对家长的部队番号、工作岗位和获功勋奖励等敏感信息要进行技术处理,防止信息泄露;未经自治区教育厅同意,各市、县(区)不得自主进行公示。宁夏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2017年以后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含从我区离职就读的博士研究生毕业回宁就业的人员),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子女首次入(转)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幼儿园)、普通高中就读等政策优待。各市、县(区)可探索制定教师子女教育优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