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巴中市平昌县人民法院获悉,平昌县一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90后小伙子陈某用刀砍伤一患有精神分裂症的46岁妇人苟某并性侵。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强奸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三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据悉,2013年12月28日上午,陈某到其二姐家帮忙看老房子,行至平昌县界牌乡前进村二社苟某家附近时,苟某叫陈某帮忙提水,陈某表示同意,苟某走进厨房一只手提着水桶一只手拿着一把菜刀,苟某走到陈某面前拿刀准备要砍陈某,陈某躲开后将菜刀夺过来,用菜刀的刀背砍了苟某的右肩苟某又用脚踢陈某,陈某更加生气了,用刀背砍向苟某的头部,还用拳头打了苟某脸部几拳,随后用刀背将苟某砍倒在地。见苟某失去了反抗能力,陈某便将其扛到床上,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后逃离现场。
后经鉴定,陈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但对事发时的违法行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苟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当日被性侵犯时无性防卫能力。
该法院认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陈某在伤害他人身体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该数罪并罚,该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