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才6个月又实施犯罪行为,非法拘禁两未成年少女。近日,巴州区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3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巴中市巴州区某娱乐会所唱歌时认识了李某,随后通过李某认识了杨某某、邵某某。2013年7月3日,王某某以去山东济南旅游为由,把邵某某、杨某某带至济南后,将二人安排在一个娱乐场所陪酒。同年7月7日,在王某某不知晓的情况下邵某某、杨某某二人悄悄离开济南,回到巴中。被告人王某某发现后,随即于7月14日也回到巴中,意欲找到邵某某、杨某某后再次将其带回济南。2013年7月14日晚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找到邵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架在邵某某的脖子上,将其电话没收,强行带至巴中市巴州区某商务宾馆8211号房间。7月15日,王某某威逼邵某某将杨某某骗至某商务宾馆8211号房间后,王某某对杨某某实施殴打。在杨某某表示不敢再逃跑并同意回济南上班后,王某某停止了对其的殴打,并没收了杨某某的手机。随后,被告人王某某让李某将二人看住,不准其离开。2013年7月15日晚上10时许,王某某将杨某某、邵某某、李某带至巴中市恩阳区某宾馆,并安排由李某看守邵某某、杨某某。2013年7月18日晚,杨某某、邵某某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民警从巴中市恩阳区某宾馆解救出来。
巴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依法刑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危害后果,依法作出前述判决。